《能够兑现的法律——秦史的秦律视野》
第7节

作者: 嵩阳云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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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期:2014-08-27 09:08:00
  【连载十二】
  “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”。秦律把有无犯罪意识,作为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。犯罪意识即犯罪动机,在秦人看来,犯罪是人的恶性的发作,是最危险最可痛恨的事,是除法律之外无法克服的社会病患。所谓连坐,其主要依据就是犯罪意识。同『居』同伍犯罪,思想上千丝万缕,不告奸就是或同情或包庇或认可,即属思想犯罪。比如前面提到的“盗心”,在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即给予刑罚,有斩断犯罪意识继续发生的企图,商鞅称之为“用刑于将过”。比如盗窃从一钱算起,流放。窃一钱就流放,只因偷盗的意识太过恶劣。同理,不告奸是见恶不止,要处以腰斩。

  “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”,这个赏是很丰厚的,亦符合商鞅的重赏原则:士兵能够获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,就赏赐他爵位一级,田地一顷,住宅地九亩,赏给“庶子(庶子的地位接近仆人)”一人供其使唤。欲为官者,可为五十石之官。奴隶斩获敌首可以成为自由民。反之,若确认是战场降敌,诛及父母妻子;若被俘归来,一律要被没收为公家的奴隶。商法的意思是,有胆你就“匿奸”试试。

  相较于给“上层建筑”动手术,商鞅更将实惠给了普罗大众,是以《史记·商君鞅列传》继续写道:“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”。又不吝笔墨地表扬道:
  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。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。
  路上别人遗失的东西没有人拾捡以据为己有,山林里没了盗贼,家家富裕充足。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,不敢为私利争斗,乡村、城镇社会秩序井然安定。
  当初说新法不便的那些人又有来颂扬新法方便的,左庶长商鞅这回生了大气,亦不打算再沉默。初始商鞅为什么不为难来京抗议请愿的百姓呢?我以为这便是商鞅的智慧,他有意忽视那些人的成份构成,不管是有人在背后唆使,还是自发来京,他都有意模糊。因为成文法的意义在于司法公开,前提是人人皆知,然后才能人人守法。新法公布之初,相信官府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势必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,时间也仓促,势必未能产生足够的影响力,不知者无罪,商鞅这才表现出审时度势的宽宏大量。十年以后情形就不同了,在这个过程中,秦廷不管是从理论层面,还是实际操作的层面,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让秦律直击民间。这就是商鞅怒斥那些人“扰乱教化”的底气。于是通通把他们打发到边疆去,适用的刑律是迁刑,是重罪。此后,再没人敢对新政说三道四。

  日期:2014-08-27 14:53:35
  【连载十三】
  4.亭长刘邦
  鲁迅有句话: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。这颇得法家的气质。《商君书注译》之“说民篇”说:
  以良民治,必乱至削。以奸民治,必治至强。
  利用善民来治国,国家必乱,以至于削;利用奸民来治国,国家必治,以至于强。
  文中的“善”与“奸”,作者赋予了特殊的定义。“善”指重视儒家所谓道德,顾全私人的情谊,不肯揭发别人的罪恶以自利的人;“奸”恰恰与此相反。商氏主张使人民相监督,相告发,所以不利用“善”民,而利用“奸”民[1]。基于此,商鞅倡导重刑主义:

  行刑重其轻者,轻者不生,则重者无从至矣,此谓治之于其治也。
  执行刑罚,如果加重刑于轻罪,那末,轻罪就不致产生,重罪也就无从出现,这叫做“在治的形势下去治”[2]。
  王者刑用于将过,则大邪不生;赏施于告奸,则细过不失。……天下行之,至德复立。
  成就王业的国君,把刑罚用在人民将要犯罪的时候,所以大的奸邪才不产生;把赏赐用在告发奸人方面,所以小的罪过也不致漏网。……天下都这样做,最高的道德就会重新建立起来[3]。
  赏告奸,这三个字的字面看似相当粗糙,亦缺失充分的人情味的准备,仿佛一言之下就把谁送去吃了牢饭。实质上,依我的观点,这三个字却是充满了人间的体恤与温情。邻里的互助约束,其实是提醒你要注意自律,自我约束有定见,心中有秤衡,行事有边界,法家叫做“有奸必告,则民断于心”:有了奸人,必须揭发,这样,人民对于赏罚,在心里就能判断了。用民间的话语来说就是你得摸着良心说话,良心有没有只有你自己懂。“民断于心”重要之极,乃在于成就了法家的理想,可操作性极强,却又那样空灵,令人震惊。在此基础上,然后自食其力的岁月安稳,然后鸡犬相闻的岁月静好,难道不好吗?赏告奸作为一种手段,乡邑自治遂成为一种可能。

  十里断者国弱,五里断者国强。
  这句话的意思是:

  法令严明,一个事件发生,由五里之内的一个小的行政组织,就能判断其是非赏罚,这样,国家就强。法令不够严明,一个事件发生,由十里之内的一个较大的行政组织,才能判断其是非赏罚,这样,国家就弱[4]。
  治则家断,乱则君断。
  国家治,是由人民在家里判断事情;国家乱才由国君判断事情[5]。
  秦汉政治中,“亭长”的存在便是民断与君断、五里断与十里断极好的例证。

  日期:2014-08-27 21:03:17
  【连载十四】
  “亭”原是战国时期设在边境监视敌情、带有军事性质的机构。后来,逐渐演变成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地方警察机构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封诊式》载有相关案例二起,一是盗马案,一是群盗案,皆与亭有关。市南街亭的求盗甲在亭旁发现男子丙行色可疑,经盘查,果然偷了谁的马一匹和衣物。马系苍白杂色母马,右眼有病;衣服是丹黄色帛面夹衣,有帛里,领和袖有宽大的缘边,还有鞋子一双,于是将丙拿获,捆送官府治罪。街亭是城市内所设的亭。负责维持治安的“求盗”是亭长的手下,文献资料表明,亭长又称“校长”。求盗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人赃俱获,因此我们发现,二千多年前那个不知名的求盗,向官府报告赃物时其历历在目的程度,仿佛手边的一件玩偶一样。

  群盗案是某亭校长和求盗在巡山时发现的。
  那天白昼,校长甲率领求盗乙、求盗丙二人巡逻到某山,发现男子丁和戊,每人手上都持有兵器,而且是杀伤性极强的弩。长平之战中,赵括就是被这种性质的弩射死的,向来属于官府管控的武品。秦代社会,士兵出发打战,武器由官府提供,打完仗后要上交,遗失或损坏武器要照价赔偿。丁和戊手中有弩,便成为他们是强盗的罪证。戊于是武装拒捕,举起弩箭向乙射击,三人挺剑还击,合力将戊的头砍了下来。丁见势不妙,缴械投降。丁承认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”,同时供述了事情的原委:“此前与戊,还有己、庚、辛,结伙抢劫了公士某的家,得钱一万,便分头逃跑。己等三人前已被捕,我和戊四处漂流,无处寄居,直到被发现。”五人以上团伙作案是为群盗。丁遂被捆送官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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